轉知: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修訂「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會員持續教育辦法」 (113年起適用)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修訂「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會員持續教育辦法

其中p11.附件四,一.認可之組織第16點

經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書面文件認許之組織活動。但主辦單位需於舉辦活動30天前,提出書面文件之申請。但若是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4條第1項開辦之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課程,其時數可計入組織性活動之持續教育學分(每年以15個小時為限),主辦單位無需事先提出書面文件之申請。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