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工廠商業火災保險詐欺案
【案情總覽】涉案金額:2,600萬元|案件型態:縱火圖利型|案關保險公司:1家產險公司
【案情摘要】
本案被保險人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成立於西元1999年9月,主要係經營化學原料之批發買賣業務,負責人為劉○○。於1999年12月向房東承租本保險所在地作為倉庫與辦公室使用,目前公司員工3人,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周休二日。
(二) 保險標的位於台南縣,建築物為被保險人向保險標的所在地之房屋所有權人項○○承租使用,租期壹年,自1999年12月15日起至2000年12月14日止,押金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租金5萬元,出面洽訂租約者為負責人劉○○之母親呂○○。該建築物四周環境空曠,除北面有一倉庫相鄰外,與其他工廠間隔有段距離。被保險人依照原有建築物之格局並未重新裝潢或改建,主要從事塑膠原料分裝打包工作。
(三) 該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時,係透過○○保險經紀公司(主要經營汽車保險業務)介紹向A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要保。保險公司於接獲要保後,曾派員於1999年12月30日前往現場進行勘查,發現內部擺設整齊且新置滅火器(12月28日購買),保險公司在沒有發現可疑之狀況,且在被保險人及經紀人一再催促下,即於1999年12月31日承接出單。
(四) 嗣被保險標的於2000年3月20日發生火災,當時最早接獲火災通知之單位為消防隊,據值班人員告知:係於3月20日凌晨3時9分許,由民眾騎機車至值勤台報案,指稱保險處所竄冒火舌,消防隊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事故現場灌救,但由於火勢燃燒猛烈不易控制,消防人員立即通知鄰近鄉鎮計一、二十餘輛各式消防車趕赴現場支援。火勢歷經約1小時焚燒,於上午4時許被控制,餘火至6時30分許才完全熄滅。
(五) 災後據該公司代表劉○○(負責人之父親)告稱,渠為最後離開標的地址之人,於3月19日下午3時至公司取物,並於半小時後離開前往嘉義。火災發生時公司並無人員在內,直至火災發生時公司內並無其他人員出入。被保險人及相關人等均不知火災發生,直至接獲房東項○○通知後才知道公司失火,至於確實的起火原因須待消防單位鑑定後才能確定。
【本中心協助事項】
檢警經犯防中心舉發後,即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統一指揮偵辦,並於6月7日邀集刑事局偵八隊、消防署火災調查組、台南縣刑事局及消防局、地方警察及消防單位與機械公會代表及犯防中心成員,至火災現場進行現場採證及鑑識工作。
現場經消防署火災調查組發現第二處不連續起火點及且機械設備經機械公會初步研判發現機台內部配線錯亂,且無電源插頭,確定均未連結電源,屬於無法使用狀態。且價值僅約10餘萬。為蒐集更完整證據,於6月13日由檢察官委派當地警消人員數人及犯防中心人員至現場二次採樣,以釐清現場殘餘物之性質與價值。
【本案影響面之總結】
本案係該集團成員利用保險公司地方分公司人員爭取業務之心態及較弱之核保技術及經驗主動投保,並製造工廠生產及業務興隆之假象,誘使保險公司人員於不知情之狀況下而予以承保,再利用保險公司無法掌握縱火直接證據之情形下必須依約賠付保險金,目前已知該集團成員涉及多起火災保險金詐領案件,不排除係食髓知味再以相同的手法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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