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〇福為首保險犯罪集團案
【案情摘要】
刑事警察局偵六隊於101年12月間接獲臺中地檢署指揮:指出被害人林〇澤死亡案相當可疑,指揮本隊二組、南投縣刑警大隊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共組專案小組深入查辦。
案經深入調查發現以楊姓嫌犯為首之犯罪集團,專門物色有酗酒習慣、身體狀況不佳之遊民或體弱多病之人先幫渠辦理結婚或以同居人身分幫其投保壽險及境外保單,被保險人均在投保後三、四個月後死亡;或投保高額旅行平安險,製造假車禍,住院開刀詐領高額保險理賠。
案經專案小組抽絲剝繭、調閱相關資料比對,目前已知有兩件壽險案件,3件製造假車車禍案件,已請領4百多萬保險理賠,尚有1千4百多萬可申請理賠,且目前楊嫌已經再物色一名遊民,幫其辦理結婚,投保壽險,認時機成熟,動員50名警力,兵分14路前往臺中、彰化、臺北拘提、傳喚楊嫌等21名相關嫌犯及證人,終偵破此起詐欺保險案件,全案於偵查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偵辦。
【本案涉及之保險詐欺行為類型】
故意引致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之發生,乃是經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設計、故意所引起,例如:產物保險中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被保險人縱火將房屋燒毀,投保汽車保險故意將車撞損,傷害保險中自殘之為等等,皆是藉以向保險公司詐欺保險金之手段。
保險事故之捏造:
在未有發生保險事故之情況下,卻捏造事故經過、證據,藉以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金或理賠金。例如:在車險投保案例中,偽造警方交通事故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單據申請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賠償金,偽造警方失竊證明三聯單謊報車輛失竊,在傷害險案例中以他人之屍體假借自己死亡,或所謂詐瞎案例謊稱自己因意外受傷致眼睛失明。
保險事故之誇大及詐騙:
雖有事故之發生,但因事故涉及保單除外事項,為規避除外責任而刻意將事故謊編為正常保險事故。例如:投保車險因酒駕車造成車輛毀損,因保單條款規定酒後駕車不賠而刻意隱瞞未有酒後駕駛車輛之行為,又如投保火災保險事故發生原僅造成標的物之部份毀損,但為詐領高額保險金而誇大其損害,傷害保險中因疾病死亡而偽裝成意外事故所致死亡等等。
【本案影響面之總結】
保險詐欺的議題早於六、七十年間即有學者注意而加以研究,然而時至今日,保險詐欺的事例在社會上仍然層出不窮,甚至有集團化的現象。如果再不正視此一嚴重之社會問題,積極研擬出防制對策,將嚴重破壞保險制度之功能,甚至引發更嚴重之社會犯罪。加上,社會大眾對於保險詐欺之認識通常也僅止於涉及嚴重犯罪行為之情形,而認為受益人、被保險人可能急需這筆保險金為死者辦理殮葬事宜或支應相關醫療費用,而保險公司有龐大之財力,並不會因為多支出這些保險金而受有損失,這樣混淆錯誤的認知及對保險詐欺行為漠然之態度,對於保險詐欺防制工作而言,顯然係相當之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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