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期貨大屠殺 應重新檢視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銷售

0206期貨事件引發爭議,台灣科技法學會邀集學者專家,針對期貨業公平代客原則與強制沖銷法律性質進行討論。學者指出,期貨性質上是信用契約,所冒損失可能是無限大,不僅是價值歸零,消費者及與業者應重新檢視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銷售,主管機關並應防範不肖經紀商通知自營商作套利行為。

0206事件是發生在2018年2月6日,台灣期貨市場因市場價格異常,造成選擇權保證金的風險指標嚴重偏誤,期貨商開始瘋狂強制平倉,使選擇權市場陷入一片屠殺。

針對0206事件發生成因,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期交所公益監察人劉尚志表示,近年來臉書粉絲團興起,有所謂的投資老師把這些通常是期貨自營商用來避險的期貨商品包裝成「比定存利率高的穩定報酬」來吸引會員,讓這些會員冒著看不到的風險,是0206期貨大屠殺背後主因。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邵之雋表示,強制平倉性質上屬期貨商的類公法義務,與收足保證金、預先墊付交割款同為維持市場穩定要素,符合法律要件就強制執行,不問對當事人有利與否,交易人無法避免要承受此滑價風險。為避免沖銷時點不同造成不同價格爭議,未來最好透過期交所進行統一電子系統沖銷。

邵之雋提醒,是當市場發生如0206事件的極端情況,若有不肖經紀商通知自營商套利,目前法制上並不屬於內線交易或特別背信,主管機關應加以防範限制。

對此,證期局表示,目前已釐訂有期貨商經紀業務方面所取得的資訊嚴格禁止流供自營業務做為交易参考的相關規定。

交通大學科法學院公司治理與金融監理中心主任林志潔教授表示,0206事件讓金融消費者與業者都要重新檢視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銷售。依據公平待客原則,業者除應盡資訊的揭露和告知義務,也必須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劃分等級,某些風險承受力低的消費者,就不適合承作複雜高風險的金融商品。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主任委員兼總經理卓俊雄從本實務出發,說明有關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間的法律關係及期貨商的善良管理人義務。0206事件的獲利者是期貨契約的相對人而非期貨業者,在爭議金額上會有認知差距,但評議中心仍得從評議過程中釐清事實,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2019-05-15 12:52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原文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81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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